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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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详情 | |||
信件标题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
来 信 人 | 黄* | 受理时间 | 2024-07-09 |
信件内容 | 请问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能否提供相关政策条文? |
办理结果 | |||
办理单位 | 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日期 | 2024-07-10 |
回复内容 | 您好!现就您来信咨询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能否提供相关政策条文等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如满足上述3种情形之一的,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