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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又作出哪些修改完善?
发布时间:2024-05-13 08:22来源:六合区城市管理局浏览次数: 字体:[ ]

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是我省较早开展且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和优化了市容环卫责任的相关规定,厘清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概念,明确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确定,则是通过分项的方式进行规定,并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确保各类场所、设施均能明确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作为市容环卫责任人。同时,考虑到各地城市建设和管理要求有所不同,在要求市容环卫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的基础上,授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容环卫责任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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