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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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实施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应当遵守哪些程序?
发布时间:2026-04-10 16:11来源:六合区城市管理局浏览次数: 字体:[ ]

实施联合监管,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已经告知违法建设主体相关联合监管事项;

(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商请采取违法建设联合监管措施的函》,载明“违法建设涉及房屋详细地址”“新建、改建、扩建等情况”“违反何种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规定”“采取何种联合监管措施、期限”等基本信息,并附生效的行政决定文书复印件。限制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后如需延期,应当再次发函确认。

(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商请采取违法建设联合监管措施的函》,应当由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案件合法性和报送必要性复核,经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审查后,统一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住房保障和房产、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在接到《商请采取违法建设联合监管措施的函》后3个工作日内,依照各自职能采取具体的联合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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