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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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742397932/2021-0667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组配分类: | 解读材料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六合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人才;商品住房;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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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人才发展战略,不断提高政策措施的精准性、实效性,进一步扩大人才购房政策覆盖面,着力解决好人才普遍关心的购买商品住房问题,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1月15日联合发布了《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18〕3号)、《2020年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试行)》(宁委办发〔2019〕89号)两份文件。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7章17条,主要由总则、供应对象、审核与申请、供应房源、供应方式、监督与管理、附则组成,并对《2020年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优化了人才购房政策。
三、政策的重点
(一)新增供应对象
《办法》中供应对象由原来的七类基础上增加至八类,即增加了“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
(二)明确社保或个税缴纳的时间要求
1.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2.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调整住房认定内容
《办法》中供应对象在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此前要求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
(四)强化监管措施
1.新增企业责任。企业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承诺对本企业人才购房申报的真实性负责,伙同他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证明》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人才购房申请资格,按规定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2.细化个人责任。人才在申请购房服务过程中应诚信申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炒卖房号行为的,立即取消其人才购房资格,未购房的注销其《人才购房证明》,已选房或认购的收回房源,已签约的不予合同备案。同时,2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人才购房政策,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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