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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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742397932/2023-80257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组配分类: | 困难人员就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1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及认定流程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认定流程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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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范围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3)特困职工家庭的;
(4)残疾的;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优抚对象家庭的;
(9)军队退役的;
(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11)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在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流程
1、个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应携带居民身份证、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户口簿原件(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等材料,填写《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向常住地的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
2、受理审核
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核实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并录入系统;如无有效投诉,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及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3个工作日完成认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三、退出机制
1、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3、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职工家庭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
5、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7、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8、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9、设区市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