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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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742397932/2023-10024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解读材料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11-1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的文字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人才安居;保障;住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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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修订必要性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相关指示要求,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高素质人才夯实基础力量,围绕新形势下住房保障体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立足于服务我区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建设,打造人才宜居宜业环境,全方位做好人才安居保障。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宁政规字〔2023〕1号)政策内容,并结合我区人才安居政策实施情况,起草《六合区人才安居办法》。
二、办法起草依据
1、《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宁政规字〔2023〕1号)
2、《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22〕1号)
3、《区政府关于转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发〔2017〕124号)
4、《六合区人才安居精准服务的实施细则》(六政办〔2019〕124号)
三、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公共租赁住房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根据国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等文件精神,公共租赁住房回归保基本的属性,由保障性租赁住房承担保发展的作用,主要保障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因此,在《办法》的人才安居实物配置中,删除了公共租赁住房,增加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类别。
表述为: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视房源情况接受申请。
(二)将F类人才租赁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租赁补贴合并
原F类人才租赁补贴与人社部门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存在部门交叉检验不及时,部分人才重复享受补贴等情况,本次将两类补贴进行了合并,F类人才安居租赁补贴统一纳入区人社的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即本科、硕士、博士补贴标准仍然为每月600元、800元和2000元,补贴期限由5年调整为累计36个月。
(三)新增D、E、F类人才购房补贴
考虑到A、B、C类人才等级高,符合条件的人才较少,D、E、F类人才相对较多,受关注度比较高,《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D、E、F类人才不可享受购房补贴,为了更好的优化我区人才安居环境,结合实际精准化服务各类人才,新增D、E、F类人才购房补贴。D、E、F类人才购房补贴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补贴标准为购房金额的50%,D类人才最高不超过60万元;E类人才最高不超过20万元;F类人才中博士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他人才最高不超过6万元。
(四)调整人才安居享受标准
将D类人才申请共有产权住房、人才公寓时,面积从90㎡左右调整为120㎡左右;E类人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博士申请面积由60㎡左右调整为90㎡左右;F类人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时,博士申请面积由30㎡左右调整为90㎡左右,其他人才申请面积由30㎡左右调整为30—60㎡左右。
(五)将人才名单公示日期由季度月末调整为每季度首月
人才安居工作是多部门并联审核,审核工作会延至每季度月末,考虑到审核数据的完整性及工作时效,将公示时间由原每季度末调整每季度首月,将上季度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删除了F类资金筹集的表述
F类人才的租赁补贴将由区人社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等相关规定发放,因此在人才安居办法中删除了该类人才补贴资金筹集的表述。
(七)不符合享受政策的处置方式在合同中约定
《办法》关于人才不再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由公有产权人回购,不再符合租住人才公寓或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收回的内容,统一通过相关合同条款体现,不再在《办法》中表述。
(八)调整了违规处理的相关表述
《办法》结合《江苏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南京市社会信用管理条例》《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相关规定,将相关表述修改为符合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九)预留了未来发展通道
考虑到今后人才集聚平台建设需要,预留了政策发展通道,表述为:为加快本区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建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本办法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标准,制定人才安居专项计划。
原文链接: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