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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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42397932/2024-0906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组配分类: | 解读材料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12-26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的文字解读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征地区片;土地补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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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等文件规定,我区制定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23年9月,省政府出台《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文件废止,并要求各市、县(市、区)重新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根据近年来全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物价指标、土地供求关系等进行测算,结合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调整意愿等综合分析,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在全区范围内总体执行比较平稳。为保证我区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法律效力,对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重新公布。
二、起草过程
2023年4月,依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3〕110号)文件要求,开展了六合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形成《南京市六合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并提交审查通过。根据区片价实施评估情况,拟定了重新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文件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街镇、各相关部门、区管各园区意见。10月16日,在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开征求<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公告时间30日。12月15日,文件经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一级、二级区片范围,调整“标准适用范围”的表述。在“标准适用于六合行政区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级区片、二级区片范围的表述。表述为:本标准适用于六合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级区片为大厂街道、葛塘街道、长芦街道、雄州街道、龙池街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二级区片为金牛湖街道、程桥街道、横梁街道、龙袍街道、马鞍街道、冶山街道、竹镇镇。
2、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构成”的表述。参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文件,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增加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的表述。表述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详见附件),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另行公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3、调整“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的表述。参照《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文件,增加了“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的表述。表述为: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4、增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的相关内容。表述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我区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区,执行上级标准。”
5、调整“未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的认定依据。将未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认定依据由《区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六政发〔2011〕174号)修改为《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004号)。表述为:十六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对符合《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004号)规定,在征收土地申请批准时十六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按照2.75万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安置补助费)。
6、继续执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并删除“新旧标准执行时间节点”的相关内容。因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未调整,不影响征地补偿方案的实施,因而删除了“新旧标准执行时间节点”的相关内容。
7、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衔接工作。各街镇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衔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