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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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742397932/2024-5979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2-1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
文 号: | 六政规〔2020〕2号 | 关 键 词: | 六合区;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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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竹镇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区管各园区:
为了加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经对我区现行有效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区政府决定对下列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失效):
一、对下列15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六合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六政发〔2007〕158号)作出修改
1.将“《六合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六政发〔2007〕158号)”名称修改为“《六合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六政发〔2007〕158号)”。
2.删除第三条“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同时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3.将第四条、第五条的“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修改为“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
4.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将第七条“并征求区发改、规划、环保部门的意见”修改为“并征求区发改、规划资源、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
6.将第八条第5点“区发改、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修改为“区发改、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7.将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同时交纳成交价款的15%作为定金”修改为“同时交纳成交价款的20%作为定金”。
8.将第十五条“由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牵头,会同区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具体复核验收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牵头,会同区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具体复核验收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对《南京市六合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发〔2008〕115号)作出修改
将“《南京市六合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发〔2008〕115号)”名称修改为“《南京市六合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六政发〔2008〕115号)”。
(三)对《六合区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发〔2009〕9号)作出修改
1.将“《六合区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发〔2009〕9号)”名称修改为“《六合区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六政发〔2009〕9号)”。
2.文件中涉及“国土资源部门”统一修改为“规划资源部门”,“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
3.将第五条“发改、规划、建设、环保、水利、交通、农林、公安、安监、劳动、工商、供电等部门须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职能,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发改、建设、生态环境、水利、交通、农林、公安、应急管理、劳动、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须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职能,协同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4.将第六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5.将第十一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南京市采矿权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南京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四)对《六合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政发〔2009〕39号)作出修改
1.将“《六合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政发〔2009〕39号)”名称修改为“《六合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六政发〔2009〕39号)”。
2.将第二条“雄州主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住户”)”修改为“雄州主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机构、个体经营者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自然人(以下简称“住户”)”。
(五)对《六合区淘汰关闭粘土砖瓦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六合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11〕92号)作出修改
将“《六合区淘汰关闭粘土砖瓦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六合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11〕92号)”名称修改为“《六合区淘汰关闭粘土砖瓦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六合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六政办〔2011〕92号)”。
(六)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六政发〔2012〕94号)作出修改
1.文件中涉及“国土部门”统一修改为“规划资源部门”。
2.将第一条第一款“采矿权必须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采矿权必须经市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对《六合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六政规〔2013〕7号)作出修改
1.将第二条第二款“六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改为“六合区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城乡建设局)”。
2.将第十条第四款的“并及时向区建工局报告”修改为“并及时向区城乡建设局报告”。
3.将第二十四条“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区建工局管理”修改为“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区城乡建设局管理”。
(八)对《六合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六政规〔2013〕8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六合区建筑工程局”修改为“六合区城乡建设局”。
2.删除第五条“安全保证金制度”。
(九)对《南京市六合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六政规〔2014〕1号)作出修改
将“《南京市六合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六政规〔2014〕1号)”名称修改为“《南京市六合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六政规〔2014〕1号)”。
(十)对《六合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六政规〔2015〕3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六合区档案馆是六合区委、区政府直属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修改为“六合区档案馆是六合区委直属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
2.将第八条、第九条“六合区档案局”修改为“六合区档案馆”。
(十一)对《六合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细则(试行)》(六政规〔2016〕1号)作出修改
将“《六合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细则(试行)》(六政规〔2016〕1号)”名称修改为“《六合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细则》(六政规〔2016〕1号)”。
(十二)对《六合区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政规〔2016〕2号)作出修改
1.将“《六合区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政规〔2016〕2号)”名称修改为“《六合区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细则》(六政规〔2016〕2号)”。
2.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住建部门”修改为“房产部门”。
3.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和第十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住保办”修改为“住保中心”。
(十三)对《六合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六政规〔2016〕3号)作出修改
1.将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住建部门”修改为“房产部门”。
2.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和第七款、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和第六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住保办”修改为“住保中心”。
(十四)对《南京市六合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六政规〔2017〕1号)作出修改
将第一条第二款的“(二)关于搬迁奖励标准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除前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外,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修改为“(二)关于搬迁奖励标准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货币安置奖励费。”
(十五)对《南京市六合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六政规〔2018〕1号)作出修改
1.将第三条第(三)款“国土部门”修改为“规划资源部门”。
2.将第四条“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修改为“区规划资源分局”。
3.将第七条“报国土部门按上述标准核减”修改为“报规划资源部门按上述标准核减”。
4.将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十)款中“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修改为“区规划资源分局”。
二、对下列4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失效)
1.《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六政办〔2009〕113号,2009年9月28日)
2.《六合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六政办〔2012〕18号,2012年3月12日)
3.《六合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六政发〔2011〕38号,2011年4月1日)
4.《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六政发〔2012〕88号,2012年5月28日)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