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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42397932/2024-60104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1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六合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细则(2020年修订版)
文  号:    六政规〔2016〕1号 关 键 词:    新型职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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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细则(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区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力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8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2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应遵循农民自愿、政府主导、严格标准、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落实镇街责任,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类型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当前我区认定的重点是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60周岁以下,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本区户籍人员,或在本区有合法稳定住处且合法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2年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外地户籍人员;

(三)有较好的现代农业理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或社会服务能力。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能够带动当地农民致富。申请为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还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生产经营型不同级别职业农民种养殖规模最低标准参考表

种类

级别

大田作物(亩)

蔬菜

(亩)

林果

(亩)

生猪

年出栏(头)

羊

年出栏(头)

肉禽(鸽子)

年出栏(羽)

蛋禽

存栏

(羽)

奶牛

存栏

(头)

水产

养殖

(亩)

初级

50

10

30

50

30

5000

500

20

20

中级

100

30

50

500

300

20000

2000

100

50

高级

200

50

80

2000

500

50000

10000

300

100

从事种养结合或其他混合经营的,主要产业规模达上述标准70%以上。

(四)积极参加区农业局举办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合格;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违章搭建、欠税、融资信用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五条 区农业局负责全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

第六条 我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程序是: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第四条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可以向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将申请人员汇总后上报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初审。

(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让其填写《六合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并推荐上报区农业局。

(三)区农业局对照认定标准和条件对上报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3天的免费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填写《六合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并通过《今日六合》报和六合农业网对外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者,区农业局认定其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上报市农委备案。

第七条 申请为新型职业农民需上报材料包括:1.《六合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六合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一式三份;2.身份证、学历证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八条 区农业局建立全区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定期将新型职业农民信息上传到南京市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复审工作,由区农业局组织落实。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程序是:

1、由已获得六合区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农业从业者,向本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提出复审申请,填写《六合区新型职业农民复审申请表》一式三份。

2、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根据复审申请,对该名新型职业农民按照本细则第一章第四条标准进行复审。

3、对复审通过的,上报区农业局审核。并报市农委备案。

根据复审结果,确定证书延续使用或失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农业局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补贴资金;

(三)有不诚信生产经营的行为;

(四)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将证书出借给他人使用;

(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对被确认为我区新型职业农民者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区农业局在其农业生产过程中无偿提供技术指导;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由区农业局选送,参加部、省级专业培训班免费学习培训。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三)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省、市示范社及获得各项优扶贷款支持;

(四)产业或产品取得品牌认证的,凭认证证书等有关材料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