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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42397932/2024-60104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1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六合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细则(2020年修订版)
文  号:    六政规〔2016〕1号 关 键 词:    新型职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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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细则(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推动我区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扶持力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8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2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职业农民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三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应遵循农民自愿、政府主导、严格标准、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落实镇街责任,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类型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当前我区认定的重点是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我区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60周岁以下,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本区户籍人员,或在本区有合法稳定住处且合法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2年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外地户籍人员;

(三)有较好的现代农业理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或社会服务能力。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能够带动当地农民致富。申请为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还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生产经营型不同级别职业农民种养殖规模最低标准参考表

种类

级别

大田作物(亩)

蔬菜

(亩)

林果

(亩)

生猪

年出栏(头)

年出栏(头)

肉禽(鸽子)

年出栏(羽)

蛋禽

存栏

(羽)

奶牛

存栏

(头)

水产

养殖

(亩)

初级

50

10

30

50

30

5000

500

20

20

中级

100

30

50

500

300

20000

2000

100

50

高级

200

50

80

2000

500

50000

10000

300

100

从事种养结合或其他混合经营的,主要产业规模达上述标准70%以上。

(四)积极参加区农业局举办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班,并通过考核合格;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违章搭建、欠税、融资信用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三章认定管理

第五条区农业局负责全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

第六条我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程序是: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第四条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可以向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将申请人员汇总后上报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初审。

(二)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让其填写《六合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并推荐上报区农业局。

(三)区农业局对照认定标准和条件对上报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为期3天的免费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填写《六合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并通过《今日六合》报和六合农业网对外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者,区农业局认定其为新型职业农民,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上报市农委备案。

第七条申请为新型职业农民需上报材料包括:1.《六合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六合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一式三份;2.身份证、学历证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八条区农业局建立全区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档案,定期将新型职业农民信息上传到南京市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复审工作,由区农业局组织落实。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程序是:

1、由已获得六合区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农业从业者,向本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提出复审申请,填写《六合区新型职业农民复审申请表》一式三份。

2、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根据复审申请,对该名新型职业农民按照本细则第一章第四条标准进行复审。

3、对复审通过的,上报区农业局审核。并报市农委备案。

根据复审结果,确定证书延续使用或失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农业局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骗取财政支农惠农补贴资金;

(三)有不诚信生产经营的行为;

(四)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将证书出借给他人使用;

(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十条对被确认为我区新型职业农民者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区农业局在其农业生产过程中无偿提供技术指导;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由区农业局选送,参加部、省级专业培训班免费学习培训。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高一级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三)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省、市示范社及获得各项优扶贷款支持;

(四)产业或产品取得品牌认证的,凭认证证书等有关材料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16年6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