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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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742397932/2024-6018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2-1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六合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版) | ||
文 号: | 六政规〔2014〕1号 | 关 键 词: | 停车收费;收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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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宁价规〔2012〕1号)、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宁价费〔2013〕32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六合区范围(化学工业园区收费管理规定另行制订)内向社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存车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不包括机械和自走混合的、配建的)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它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场、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和存车处以下简称为“停车场(处)”)
第四条 停车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五高五低”差别定价政策。
第二章 停车收费管理
第五条 停车收费按区域划分为二个等级。
一级范围包括:复兴路以东,机场路以南,八百河以西,滁河以北。
二级范围包括:上述一级区域以外的地区。
第六条 停车收费实行计时收费或者计次收费方式,由物价部门核定停车收费标准。
白天和夜间的时段划分: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车辆进入停车场(处)15分钟(道路停车实行计次收费的半小时)后开始计费(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停车场(处)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系统。
1、白天时段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
2、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收费;
3、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4、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1、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二)计次收费。
1、按照白天和夜间时段的收费标准分别实行计次收费;
2、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其中有一个时段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进入停车场时段的收费标准一次收费。
第七条 车辆维修单位的停车场,对承修期间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但对承修的车辆修复后,车主不按告知时间取车,致使车辆滞存在停车场,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管的事故车辆按照停车场收费等级的计次标准收取停车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三十日。暂扣的违法车辆不得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由暂扣行政机关支付停车费。
第九条 对于停车资源紧张、停车矛盾突出的居民小区,经公安部门批准可以在周边道路设立停车泊位,道路周边小区居民凭收费单位与小区物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商定的具体有效证明享受优惠政策,优惠收费标准按正常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条 地铁(公交)区域驻车换乘停车场(处)对小型车停车换乘实行包月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向社会开放的商住楼(含综合楼)的配套停车场,对商用业主在规划车位配建范围内按本规定包月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及其它执法车辆。
(二)车辆进入停车场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除外)。
(三)道路停车实行计次收费的半小时以内(含半小时)免费。
第十三条 凡申报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处)应当向物价部门提供六合区停车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批复、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停车收费审核手续。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实行市场调节价,申报时应当向物价部门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产权证明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办理停车收费备案手续。
第三章 停车收费监督
第十四条 车场(处)应在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牌应标明: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地点、泊位总数、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牌编号、行业主管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服务监督电话以及价格举报电话。
停车服务收费价目牌由物价部门统一格式、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经营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企业经营的停车场不再发放《收费许可证》。
停车收费主体、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动,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应当按时参加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由物价部门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停车收费等级每3年申报一次,停车场(处)需要继续收费的,应当在届满1个月前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停车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或者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的制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对外收取停车费的;
(二)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
(三)未公示停车收费标准的;
(四)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机场、火车站和其他特殊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另行规定,重大活动、重点地区的停车费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临时停车收费政策。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停车收费按《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宁价规〔2009〕312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有关停车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014年4月5日起施行。
南京市六合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类别等级 项目 | 计次收费标准 (元/次) | 计时收费标准 | 包月收费 (元/月) | |||||
白天时段 |
夜间时段 |
白天时段 (元/半小时) |
夜间时段 (元/小时) |
地铁(公交)换乘 |
商用业主 | |||
道路停车泊位 | —级 | 小型车 | 4 | 3 | 1 | 0.5 |
|
|
大型车 | 7 | 6 | 2 | 1 |
|
| ||
二级 | 小型车 | 3 | 2 | 1 | 0.5 |
|
| |
大型车 | 6 | 5 | 2 | 1 |
|
| ||
停车场 | —级 | 小型车 | 5 | 3 | 1.5 | 0.5 | 100 | 300 |
大型车 | 8 | 6 | 3 | 1 |
| 400 | ||
二级 | 小型车 | 4 | 2 | 1 | 0.5 | 60 | 200 | |
大型车 | 7 | 5 | 2 | 1 |
| 300 | ||
存车处 | 摩托车 | 1 |
| |||||
助力车 | 0.5 |
| ||||||
自行车 | 0.2 |
|
备注:
1、大型车:10座(含10座)以上的客车,4.5吨(含4.5吨)以上的货车;小型车:大型车以外的车辆。
2、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加收50%。
3、车辆进入停车场15分钟(道路停车实行计次收费的半小时)后开始计费。
4、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