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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42397932/2024-60199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12-1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
文  号:    六政发〔2009〕39号 关 键 词:    缴费;城市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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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

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城管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主体

区城市管理局是本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垃圾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垃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征收对象及标准

雄州主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机构、个体经营者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自然人(以下简称“住户”),包括物业管理小区住户、单位自管房住户、暂住户等均为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居民每户每月5元、单位每人每月4元。

三、征收性质及用途

垃圾费征收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四、征收方式

单位用户由区城市管理局按现行方式组织征收。

居民住户由区城市管理局委托供水企业依据现行水费抄收方式,在收取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代缴垃圾费。

(一)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住户按单月或双月在缴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

(二)供水企业未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单元表用户、杂院用户、总表集中供水的住宅小区(包括物管小区、单位自管房)等用户,由代收水费者同步代收垃圾费,并按单月或双月在缴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

(三)对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已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小区的住户,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每户每月仍按5元的标准缴纳,于次年退返每月2.5元的垃圾费,退返方式由区城市管理局另行通知。

五、住户缴费办法

(一)住户均按照现有水费缴费方式采取现金柜面(含银行、供水企业收费网点等)缴费、委托银行代扣或自助缴费、委托付款或支票缴费等形式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

(二)凡委托银行代扣水费或通过银行服务终端自助缴费的住户,区政府将以公告的方式提前告知,住户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对原委托方式进行变更;如在期限内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则视同同意银行在代收代扣水费的同时代收代扣垃圾费。

(三)如有用户在供水企业的代收网点拒缴垃圾费的,由工作人员向其发放宣传单,告知垃圾费的征收依据、拒交垃圾费的法律责任等,并告知用户至指定网点缴费。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垃圾费的,由供水企业按月提供名单,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追缴和处罚。

六、票据使用及资金存储

(一)各收费网点水费和垃圾费实行“一票制”,即在开具的专用发票中注明水费、垃圾费金额。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在水费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金额,税务部门在核定供水企业税收时应给予扣除,避免对代收垃圾费进行征税。区城管局通过“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供水企业每月代收的垃圾费于次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足额缴入区财政局指定专户。

(三)供水企业承接联网的垃圾费收缴管理系统,应确保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给区城市管理局、财政局,以便共同研究提档升级。

(四)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与各供水企业定期对账,按月向区财政局提供对账清单,并做好年度结算工作。

七、减免对象及办法

对连续两个月用水量合计在一吨以下的住户,免缴当期的垃圾费;对区民政局确定的低保户、区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采取“先征后返”和“先征后补”的方式免缴垃圾费,即在缴水费的同时先按规定标准缴纳,再由区城市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总工会于每年的6月和12月通过原有低保金和特困家庭补助费发放渠道予以返还。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做好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的宣传解释工作,与各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及时协调解决代收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供水企业负责做好供水范围内用户垃圾费的代收代缴实施工作,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完成收费系统的改造,对抄表、收费、供水热线等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落实各代收费网点的相关工作等。

(三)各有关银行、各下属网点配合做好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的工作。

(四)区城管、住建、财政、物价、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要落实各自的分工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九、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