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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42397932/2024-61150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12-3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六合区区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  号:    六政规〔2017〕2号 关 键 词: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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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区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竹镇镇人民政府,区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经对区政府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对下列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下列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10件):

(一)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规〔20137号)

第二条第二款“六合区建筑工程局”修改为“六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规〔20138号)

将第三条“六合区建筑工程局”修改为“六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规〔20132号)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保障出租收益,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成立区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区国资办、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征收办、物价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合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3、第五条增加一项:(六)区物价局:负责全区采取公开竞标方式对外出租到期的公有房屋续租价格的审核。

4、第八条修改为:公有房屋出租期应根据面积的不同合理确定,对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房屋出租一般不超过3年;对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房屋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超过5年的,必须报区领导小组审批或区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5、第十一条修改为:出租单位应当通过市场调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根据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提出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经出租单位的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招标底价;对于按规定可以续租的房屋,续租租金比原租金合理增长的前提下,由出租单位按规定提出续租建议价格,经出租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物价部门审核后确定。

6、第十二条修改为:公有房屋首次租赁或租赁到期收回的腾空房屋对外租赁,由区住建局将招租信息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发布,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招租。竞租者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方有资格参与竞标活动。竞价原则上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中标承租人。如果出租单位对参与竞租者的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等方面有较高要求,由出租单位结合房屋租赁要求,在公正、公开、公平的前提下,制定招租文件进行说明;出租单位需要采取综合评标办法的,经区公房办批准同意后,依照相关规定实施。

7、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通过竞标方式对外出租房屋合同到期前2个月,承租人应向出租单位提出退租或续租申请。在无拖欠租金行为且续租租金比原租金合理增长的前提下,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由物价部门对续租租金进行审核,报区国资办批准后,出租单位可于租约到期前1个月内,直接与提出续租申请承租人续签租赁协议,续租期不超过两年,且仅能续租一次,并向区公房办、住建局登记备案。

未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招租的租赁合同,到期不得续签。

此外,条文作相应调整。

8、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修改为:(五)规范公有房屋续租行为。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有拖欠租金行为的,出租单位不得续签租约,应当严格执行租赁合同约定日期收回房产。合同到期前2个月,承租人未提出续签申请,到期后又拒不交出所租用的房产,出租单位依照协议,通过法律途径追收租金(占用金)、收回房屋。收回房屋腾空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

9、附件《六合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招投标工作规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采取公开竞标方式对外出租房屋到期的,原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在续租租金比原租金合理增长的前提下,经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由物价部门对续租租金审核,报区国资办批准后,出租单位可于租约到期前1个月内,直接与提出续租申请承租人续签租赁协议,续租期不超过两年,且仅能续租一次,并向区公房办、住建局登记备案。

(四)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六政发〔200939号)

1、标题修改为:《六合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2、将依据修改为: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城管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3、将“市容局”统一修改为“城管局”。

4、将第四点“征收方式(三)”修改为:对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已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小区的住户,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每户每月仍按5元的标准缴纳,于次年退返每月2.5元的垃圾费,退返方式由区城管局另行通知。

5、第五点“票据使用及资金存储(二)”修改为“(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在水费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金额,税务部门在核定供水企业税收时应给予扣除,避免对代收垃圾费进行征税。区城管局通过“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供水企业每月代收的垃圾费于次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足额缴入区财政局指定专户。

6、将第八点第(四)项修改为“区城管、住建、财政、物价、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要落实各自的分工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7、将第九点修改为“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五)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六政发〔2007158号)

1、将标题修改为:《六合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

2、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街道、镇、六合经济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

3、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呈报区政府审批”。

4、删除第十七条。

(六)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发〔20099号)

1、将标题修改为:《六合区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一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江苏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通过采矿权有偿出让的方式,依法取得采矿权。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有关费用,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3、删除第十九条中“并收缴未用完的爆炸物品”。

4、删除第二十六条中“取缔”。

5、删除第二十八条。

(七)区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等部门《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收取土地年租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发〔2009136号)

将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3.本办法下发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要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的行为,必须事先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或改变用途缴纳土地年租金协议》,否则,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理。

(八)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合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六合区淘汰关闭粘土砖瓦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192号)

1、将标题修改为“六合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依据修改为:“依据《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0843号)、《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五条修改为“每年3月份组织全区建材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截止后进行初选和汇总,4月份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经过评审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区住建局、财政局共同审定、编制年度专项补助资金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

4、删除《六合区淘汰关闭粘土砖瓦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九)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发〔2008115号)

将标题修改为:《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六政规〔20141号)

1、将标题修改为: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将依据修改为《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宁价规〔20141号)。

3、第19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停产收费按《关于做好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价服〔2014145号)执行”。

二、对下列区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失效):

1、废止《区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六政发〔200869号)

2、废止《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廉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六政发〔2008182号)

3、废止《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六政发〔2008183号)

4、废止《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六政办〔2009110号)

5、废止《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合区建筑企业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市场信用动态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9112号)

6、废止《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区一、二类保障地区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六政办〔201022号)

7、废止《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六政规〔20134号)

8、废止《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六政规〔20135号)

9、废止《区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六政规〔20131号)

10、废止《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缴费标准的通知》(六政办〔200571号)

11、废止《区政府关于南京市六合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六政发〔2005145号)

12、废止《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发〔200965号)

13、废止《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规〔20121号)

14、废止《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规〔20124号)

15、废止《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六政发〔200519号)

16、废止《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规〔20122号)

17、废止《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六政规〔20123号)

18、废止《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档案局〈南京市六合区档案接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983号)

19、废止《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规〔20142号)

20、废止《区政府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发〔2007149号)

21、废止《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散装水泥办公室〈六合区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六政办〔2006126号)

22、废止《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合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办〔201230号)

本通知自20182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