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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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42397932/2024-6116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4-07-0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六合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细则 | ||
| 文 号: | 六政规〔2014〕3号 | 关 键 词: | 殡葬;服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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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享受的惠民政策惠民力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我区实际,决定对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减免,特制定如下细则。
一、免费对象
(一)在本区殡仪馆或回民殡葬服务所办理遗体处理事宜,且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政策的下列人员:
1.具有六合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2.父母一方为六合户籍、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
3.由我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救助的人员;
4.我区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二)驻六部队现役军人。
二、基本免费项目及金额
1.高档燃油炉遗体火化费300元/具;
2.遗物焚烧费20元;
3.遗体消毒费20元;
4.遗体搬运劳务费70元;
5.普通休息室50元;
6.停车费30元。
7.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主城区100元/具,其他街镇200元/具。
8.普通标准遗体化妆费50元;
9.骨灰盒200元;
10.卫生棺260元;
以上十项减免总金额为城市居民1100元/人,农村居民1200元/人。另根据规定,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指六民字〔2011〕62号文件规定的人员)除可享受以上服务外,可免费租用小告别厅(100元)。
三、结算方式
(一)凡符合免除费用条件的,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到区殡仪馆办理手续。
(二)丧事承办人在区殡仪馆消费的项目采取直接减免方式,未在区殡仪馆消费的项目由区殡仪馆按照规定的项目和金额予以现金补助。
(三)对使用高档车辆接运遗体、高档捡灰炉或其他非基本丧葬服务项目的,超过标准的费用由丧户自付。
四、操作办法
(一)在本区死亡人员,必须在区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事宜,方可免费享受殡葬基本服务。
1.凡符合免除费用条件的,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免费对象的相关材料到区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
2.逝者为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的,需出具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3.逝者为婴儿、我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的人员,需出具医院、公安、民主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4.逝者为驻六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区殡仪馆根据区人社局提供的人员信息进行比对,逝者为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的,享受惠民殡葬政策,予以免除基本费用或补助;如存在疑问的需先行进行缴费,经再次核实后确实不享受一次性丧葬费的,由区人社局社保中心出具相关证明后,承办人于1个月内到殡仪馆办理享受惠民殡葬手续,按照规定退还费用。
(二)具有我区户籍,但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遗体处理的人员,承办人(一般是直系亲属)应当在3个月内凭外地遗体处理证明和发票,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区殡仪馆,按本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及标准退还现金。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尊重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殡葬习俗。对符合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逝者,由户口所在街镇(园区)出具相关证明后,区民宗局负责扎口,参照本区汉民殡葬减免总费用标准办理补助手续,并定期与区财政部门结算。
五、经费承担
(一)凡属本区减免的殡葬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二)区殡仪馆、区伊斯兰教协会应按实填写《南京市六合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清册》,经区民政局、民宗局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区财政局作为办理拨款依据。
六、监督管理
(一)区殡仪馆、区伊斯兰教协会应按照本办法完善各项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二)区民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做好对城乡居民的政策宣传,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生额,严把审核关;财政部门负责按时拨付资金。
(三)区民政、民族宗教事务、财政部门应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七、附则
本细则由区民政、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遗体处理相关事宜由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4年8月3日起施行,《六合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细则》(六政规〔2013〕3号)文件即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