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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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742397932/2024-6180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2-1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六合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2020年修订版) | ||
文 号: | 六政发〔2012〕94号 | 关 键 词: | 矿产资源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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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有效监管,巩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治成果,维护全区矿产资源管理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有关规定。
一、开采管理
(一)采矿权必须经市规划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偿取得,同时依法到发证登记机关办理审批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权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采矿权出让申请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要求,预先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安全生产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三)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向规划资源、农林、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供电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管理。
(四)对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违法开采行为,并经区规划资源部门查实的,其他涉及的有关部门接到区规划资源部门函告后,要主动配合,协助查处,确保违法开采行为得到及时遏制。
二、采矿权到期管理
(一)采矿权到期,在原登记部门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后,区规划资源部门要及时抄送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注销相应部门职能管理证照,停供开采加工要件。
(二)区规划资源部门对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注销后,要及时向南京供电公司六合营业部函告停止供电,并联合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停止供电工作;南京供电公司六合营业部在为矿山企业办理用电手续时,除需提供营业执照外,还需区规划资源部门提供相应同意或认为有必要的手续。
(三)区公安部门在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注销后,要及时注销其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证,停止供应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四)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注销后,在为其办理矿产品加工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时,要按照《六合区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六政发〔2009〕9号)第四章加工管理所规定的准入条件,严格审批,防止其以加工为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五)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注销后,要严格监管,落实专人,督促其必须在两个月内无条件将所有设施、设备自行处理完毕,撤出开采和生产场地,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抄送区规划资源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六)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注销后,仍非法开采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制止,并报区规划资源等相关部门,区规划资源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
三、监管责任
(一)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整顿和规范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并落实矿产资源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有非法开采和加工矿产资源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抄报区规划资源等相关部门。
(二)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加强对社区、村等基层组织的管理,禁止其擅自与单位和个人签订矿产资源开采、转让、加工、场地租用等相关协议与合同,并落实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对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责,监督其切实履行对辖区内矿产资源的管理责任。
(三)区规划资源部门对发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涉及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予以配合。
(四)其他相关部门收到配合查处的函告后,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和各自职能,立即采取措施,注销相关证照,停止提供一切为其开采加工要件,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查处。
(五)对行政处罚难以执行和制止不住的非法开采和加工矿产资源的行为,区规划资源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依法坚决予以取缔,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
(六)对在本区行政区域边界或与其他市县跨界难以确定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区规划资源部门负责与涉及的其他市县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协调,坚决依法联合予以取缔,涉及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
(七)对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依照廉政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考核奖惩
(一)对年度内监管到位,未发生非法采矿,或对非法采矿发现及时,能迅速采取措施制止到位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能尽职尽责、积极支持配合制止到位的相关部门,区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将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年度内监管不到位,发现非法采矿不及时、制止不到位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工作不尽职尽责、支持配合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区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将通报批评,并建议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本规定于2020年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