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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42397932/2024-61912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12-3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六合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文  号:    六政规〔2013〕2号 关 键 词:    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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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保障出租收益,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出租,是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作为出租人,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的公有房屋以及区属企业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等原因由主管部门托管的各类商业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收益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房屋出租。

第三条 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公有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分工

第四条 成立区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区国资办、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征收办、物价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合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房办”),设在区国资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区公有房屋出租工作。

第五条 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区国资办:负责全区公有房屋出租综合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明确出租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要求;审批全区公有房屋出租申请,加强对全区公有房屋出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推进全区公有房屋出租工作的规范化、效益化建设;建立全区公有房屋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区公有房屋出租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定期组织对全区公有房屋有关情况开展检查,查纠漏报、瞒报和违规出租行为。

(二)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公有房屋租赁招租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公有房屋对外出租公开招投标工作规范;完善全区公有房屋招租平台、规范公有房屋招租工作流程;发布招租信息和组织公开招租活动;调研分析区域房屋出租市场,收集房屋出租价格信息;统一招租合同及公有房屋出租的有关文本,并对出租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三)区征收办:负责对全区申请公开招租房屋未来一年内拆迁征收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四)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公有房屋出租租金收益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加强对公有房屋租金收益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租金的缴存和使用行为;督促出租单位依法催缴公有房屋租金。

(五)区审计局:负责对全区公有房屋出租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将公有房屋出租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定期对公有房屋的招租、租金收缴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区物价局:负责全区采取公开竞标方式对外出租到期的公有房屋续租价格的审核。

(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区住建局组织公开招租工作,协助区住建局完善、规范公有房屋招租工作流程和操作细则。

三、一般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对外出租:

(一)依法被查封的;

(二)已纳入拆迁征收计划,并且将在一年内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各出租单位拟将公有房屋对外出租的,必须在出租前两个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八条 公有房屋出租期应根据面积的不同合理确定,对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房屋出租一般不超过3年;对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房屋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超过5年的,必须报区领导小组审批或区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公有房屋出租审批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产出租(续租)审批表;

(二)房屋权属证明及复印件(无证房屋必须由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房屋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证明文件);

(三)原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所有公有房屋原则上均须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对外出租。对因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租的,出租单位必须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区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采用其他招租方式。

第十一条 出租单位应当通过市场调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根据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提出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经出租单位的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招标底价;对于按规定可以续租的房屋,续租租金比原租金合理增长的前提下,由出租单位按规定提出续租建议价格,经出租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物价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首次租赁或租赁到期收回的腾空房屋对外租赁,由区住建局将招租信息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发布,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招租。竞租者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方有资格参与竞标活动。竞价原则上采用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中标承租人。如果出租单位对参与竞租者的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等方面有较高要求,由出租单位结合房屋租赁要求,在公正、公开、公平的前提下,制定招租文件进行说明;出租单位需要采取综合评标办法的,经区公房办批准同意后,依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至投标截止日,如果以招标底价无人竞租,应当由出租单位报区国资办审批同意后,逐步降低招标底价,重新招租,累计降幅不得高于20%。如果竞租人不足三家,以流标处理,区住建局重新发布招租信息和组织招标。第二次招标竞租人仍不足三家的,如果有两家,实行现场竞价,价高者中标;如果仅有一家,经区公房办批准后竞租人中标。

第十四条 通过竞标方式对外出租房屋合同到期前2个月,承租人应向出租单位提出退租或续租申请。在无拖欠租金行为且续租租金比原租金合理增长的前提下,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由物价部门对续租租金进行审核,报区国资办批准后,出租单位可于租约到期前1个月内,直接与提出续租申请承租人续签租赁协议,续租期不超过两年,且仅能续租一次,并向区公房办、住建局登记备案。

未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招租的租赁合同,到期不得续签。

第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不得对其出租:

(一)所经营业务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所经营业务不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要求的;

(三)所经营业务对周围环境、居民生活构成影响的;

(四)承租人欠缴区公有房屋租金,社会诚信度低的;

(五)所经营业务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六条 公有房屋出租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由出租单位和中标人签订,统一使用区住建局印制的《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处理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完成后,区住建局必须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上对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有房屋出租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分别上报区国资办和区住建局登记备案,并将出租情况录入区公有房屋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公有房屋出租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分期或者一次性收取。

第二十条 出租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税款,并向承租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一条 公有房屋出租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租单位必须将出租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坐支”。出租人需要使用出租收入的,按照部门预算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公有房屋出租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六合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附件)实施。

四、出租房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公有房屋出租管理,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公有房屋出租管理体系。制定内部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明确公有房屋出租工作程序和要求,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二)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账。各单位应收集、整理本单位、系统公房资料,建立出租台账,对房屋自然情况(坐落位置、面积结构、产权属性),出租情况(出租价格、起止期限、租金缴付、经营范围、承租人资料)以及公有房屋维护、变更、处置情况等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更新。

(三)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积极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四)做好租金收缴工作。严格执行公房出租租金先交后用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缴纳租金时间。对未缴纳租金的,出租单位要及时制定租金追缴方案,并向区公房办备案。

(五)规范公有房屋续租行为。有拖欠租金行为的承租人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得续签租约,出租单位须严格执行租赁合同约定日期收回房产。合同到期前2个月,承租人未提出续签申请,到期后又拒不交出所租用的房产,出租单位依照协议,通过法律途径追收租金(占用金)、收回房屋。收回房屋腾空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

五、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出租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经区国资办批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擅自出租公有房屋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招租,或者与竞租人暗中勾结,操控招租价格,扰乱公开招租秩序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照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者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方式抵交租金收入的;私设“小金库”,挤占、挪用、截留、私分、坐支租金的;

(四)其他违反公有房屋出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街镇(园区)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区公房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合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招标投标工作规范

六合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招投标工作规范

为规范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公开招租工作程序,提高公有房屋出租效益,防范公有房屋出租风险,根据《六合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结合公有房屋出租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租赁信息的报送核准

公有房屋出租单位需要在出租前两个月向区国资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房产出租(续租)审批(在国资办领取);

2、房屋权属证明及复印件(无证房屋必须由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房屋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证明文件)

3、原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区国资办对照《六合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修订)》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出租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由出租单位送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

二、招标文件的制定

区住建局收到资料后,会同出租单位制定招租方案,编制招租文件并发布。

招租方案内容包括:

1、招租竞价的时间、地点;

2、招租信息发布的方式、时间、内容;

3、费用承担、招租底价、竞租人的资信要求。

三、招租信息的发布

区住建局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租信息。

招租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租房产的位置、面积、功能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经营范围限制、租金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租赁期限等;

(三)公开招租的方法、形式,公示的起讫日期;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应当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投标保证金缴纳等相关内容;

(五)招租组织者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六)接收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

(七)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出租信息发布时间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区住建局对所发布信息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四、竞租报名的办理

区住建局负责办理竞租报名登记工作。报名时,竞租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区住建局对报名人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发现竞租人有《六合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通知取消其竞租资格,并告知理由。竞租人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区公房办提出。

前款中竞租人应当提供的证明、资料,包含竞租人的身份证件(自然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能够说明其经营能力和资信状况的文件或者资料等。

五、投标

参与竞租人必须在报名截止日期前,按照招租文件的要求,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区住建局,并将投标保证金缴存入出租单位财政非税账户后,方有资格参与竞标活动。投标保证金不应低于房屋招租底(按年计算)20%。出租单位在收到投标保证金后应当向竞租人出具收据。竞租人中标签约后,投标保证金按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待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交还出租单位后,出租单位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其他参与竞租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招租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数额退还,不计利息。

在投标截止日前,竞租人若需要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撤回,必须书面通知区住建局。投标截止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区住建局应当拒绝受理。至投标截止日,如果竞租人不足三家的,以流标处理,并重新发布招租信息和组织招标。第二次招标竞租人仍然不足三家的,如果有两家,实行现场竞价,价高者中标;如果仅有一家,经区公房办批准后竞租人中标。

六、开标

公开招租竞价活动由区住建局统一组织,开标前应当通知区公房办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活动。

(一)开标时,由竞租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对密封情况无异议后,进入开标程序。

(二)工作人员将密封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对竞租人的名称、投标价格等主要内容进行唱标并做好记录。

(三)区住建局对拆封后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认。根据竞租价,从高到低列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竞租人出现相同最高报价时,实行原承租人优先的原则;没有原承租人的,由相同报价的竞租人现场竞价,价高者优先。对于开标结果,竞租人、出租单位、出席现场的公房办人员当场签字、盖章。区住建局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书面通知其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拒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成交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上缴区财政,并且将违约行为进行不良信用登记,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以此类推。

(四)恶意破坏开标程序、谩骂甚至殴打招标组织者的竞租人将被取消竞租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综合评标

对有特殊情况需要采取综合评标办法的,由出租单位向区公房办提出申请,区公房办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果不同意采取综合评标办法的,即按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进行竞拍;如果同意采取综合评标办法的,由出租单位会同区住建局制定综合评标办法,并且将评标办法报区国资办备案。

八、合同签订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单位签订区住建局印制的《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以此类推。

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产位置、面积、功能、用途及经营范围限制;

(二)租赁期限;

(三)租赁费用、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四)装修条款;

(五)税费负担;

(六)房屋维修管理;

(七)转租约定;

(八)合同终止的约定;

(九)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十)治安、消防、环保、卫生、安监责任;

(十一)纠纷仲裁途径及处理办法等相关内容。

九、资料登记备案

招租完成后,出租单位、区住建局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内容将招租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归集、整理、存档。出租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租赁合同、中标人资料等书面情况分别上报区国资办和区住建局登记备案,并将出租情况录入区公有房屋信息管理系统。

十、采取公开竞标方式对外出租房屋到期的,原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在续租租金比原租金合理增长的前提下,经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由物价部门对续租租金审核,报区国资办批准后,出租单位可于租约到期前1个月内,直接与提出续租申请承租人续签租赁协议,续租期不超过两年,且仅能续租一次,并向区公房办、住建局登记备案。

十一、出租单位为非财政预算单位的,其招租过程中收取的竞标保证金缴存主管部门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房屋租金的收支纳入主管部门财政预算。

十二、本规范由区国资办、区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