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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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742397932/2024-983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事故信息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六合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1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2023年事故调查报告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六合区;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局;南京市;施工;安全管理;钢结构;安全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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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 “2.22”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2月22日15时左右,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龙虎营社区的******工程有限公司铝合金门窗组装调试车间厂房钢结构隔层发生坍塌,坍塌的钢结构隔层当场压住下方作业的林**(男,49岁,六合雄州人)、盛**(男,27岁,六合雄州人),致使盛**重伤、林**轻伤,后被送往六合区人民医院抢救。盛**因伤重不治,于2023年2月22日下午17时30分死亡。林**经治疗后现已出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六合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雄州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当事人和查阅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厂房基本情况
2019年,戴**将购买的原龙虎营村学校房舍改建成高度7.0米,跨度11米的钢结构厂房。2020年2月22日戴**与******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卢**双方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卢**租用该房屋作为******装饰有限公司铝合金门窗加工车间。
2020年7月,戴**与卢**协商,戴**在该房屋(已作为******装饰有限公司铝合金门窗加工车间)的内部搭建钢结构隔层(距室内地坪高度3.7米)和房屋室外搭建钢结构顶棚(距室外地面高度6.0米)。2020年10月12日,戴**与卢**双方以个人名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中按原合同计算租赁面积,并明确卢**(乙方)不得使用钢结构隔层。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装饰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20万元整;住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龙虎营村****号;法定代表人:卢**;成立日期:2020年11月18日;登记机关: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门窗制造加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金属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门窗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卫生洁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厂房出租方基本情况
厂房出租方:戴**,女,自然人,1965年10月2日出生,58岁,身份证号:320123********,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玉带镇三教村华庄**号,无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工程有限公司擅自使用铝合金门窗组装调试车间厂房钢结构隔层,在钢结构隔层上堆放重量约10吨的铝合金型材(堆放时间为坍塌事故发生前2-3天),致使与水平梁([16a槽钢)拉结的斜拉杆‘S’型花篮拉钩变形、断裂,于2023年2月22日下午15时左右发生坍塌事故。事故发生时,操作工林**在钢结构隔层下方制作门窗,仓库保管员盛**正往车间运送五金件,听到上方隔层发出异响后,林**向车间墙角逃生、盛**向调试车间门口逃生,后林**被坍塌的钢结构隔层刮伤,而盛**被当场压住。林**立刻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立即告知总经理卢**,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赶到现场试图用角磨机割开铁皮和槽钢对盛**进行施救。后110、119、120救援、救护人员依次到达现场,119救援人员救出了盛**,120救护车将其送至区人民医院抢救。2023年2月22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盛**因伤重不治死亡。区公安分局经调查后排除其他刑事案件可能。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接事故报告后,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雄州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人员立即赶往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要求******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展隐患排查,迅速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尽快安抚死者亲属、消解矛盾,保证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盛**,男,1996年4月11日出生,27岁,身份证号:320123********,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台园社区盛家凹**号,系******工程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卢**,作为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擅自使用厂房钢结构隔层并堆放重物,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工程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在钢结构隔层堆放铝合金型材,未督促从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鉴于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卢**,作为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擅自使用厂房钢结构隔层并堆放重物,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工程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在钢结构隔层堆放铝合金型材,未督促从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加强企业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二是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员工佩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确保生产安全;三是制定符合规范和企业实际情况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保证发生突发情况后员工能够快速有效应对。
(二)雄州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尤其是辖区内中小型企业的安全监管。一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整治工作任务;二要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处罚力度,选取专业水平高、责任意识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送街道以及区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要开展常态化宣传培训,通过宣传、培训全面提升辖区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改善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为横梁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工程有限公司“2.22”事故调查组
2023年3月22日
******有限公司“5.1”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5月1日9时左右,在位于雄州南路******施工现场,******有限公司工人赵**(男,43岁,安徽宿州人)在未规范佩戴安全绳的情况下,前往应急物资钢结构大棚棚顶拖拽楼层板彩钢瓦,作业过程中不慎踩空,致使其失去重心仰倒,从高约8米的棚顶坠落至地面,后第一时间被送至江北人民医院进行抢救,5月3日,赵**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六合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当事人和查阅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有限公司,于2014年*月**日成立;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号;注册资本: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32******;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材料、环保专用设备、五金销售;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包方基本信息
施工发包单位为:******,于19**年**月**日成立;单位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号。该单位隶属于*******。
(三)工区大棚房屋施工基本情况
********大棚建设工程施工内容为在**工区建设约700平方米的大棚,用于保障****日常养护设备、应急设备物资摆放和维护。2023年1月10日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有限公司为施工方,1月11日******与******有限公司就**工区大棚建设工程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总价为57.27万元,计划工程期限为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2月1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
(四)安全生产协议签订情况
2023年1月11日******与******有限公司签定了《**工区大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第二项约定“乙方应对工作地段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班人员状态以及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负责;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日7时30分左右,在位于雄州南路******施工现场,******有限公司工人廖**和赵**登至高约8米的钢结构大棚棚顶,开始对应急物资钢结构大棚棚顶进行彩钢瓦铺设,9时左右,廖**在前固定彩钢瓦,赵**在后搬运楼层板彩钢瓦,但身上佩戴的安全绳未固定,期间不慎踩空失去重心仰倒,从大棚顶坠落至地面。廖**发现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向公司领导汇报了现场情况。救护车到达后第一时间将赵**送至江北人民医院进行抢救,5月3日,赵**抢救无效死亡。区公安分局经调查后排除其他刑事案件可能。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接事故报告后,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立即赶往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要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开展隐患排查,迅速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尽快安抚死者亲属、消解矛盾,保证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赵**,男,43岁,身份证号:342201******;户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塔桥村******号,系建筑个体从业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死者赵**安全意识淡薄,在未规范佩戴安全绳情况下登高作业,且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不足,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制止,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负责人***,作为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作业,对作业现场检查、监督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常务负责人***,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纠正违章作业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有限公司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鉴于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死者赵**安全意识淡薄,在未规范佩戴安全绳情况下登高作业,且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不足,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制止,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负责人***,作为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作业,对作业现场检查、监督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南京市******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常务负责人***,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纠正违章作业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建议南京市******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有限公司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责令******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现场防护工作,切实履行安全交底制度,告知从业人员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隐患防范措施,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作业现场登高作业、警示标识、脚手架、防护网、临时用电、吊装作业的安全检查,杜绝违章违规作业的现象发生。
(二)******应针对本次高处人员坠落事故举一反三,广泛宣传教育,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坚决杜绝违章冒险作业。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强化作业过程监管,积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持之以恒的把安全管理工作做细致。
(三)南京市******要进一步严格落实系统内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尤其是下属单位房屋翻建等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深入推进系统内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选取专业水平高、责任意识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处置,倒逼下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开展常态化宣传培训,通过宣传、培训全面提升下属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改善全系统安全生产状况,认真履职尽责,坚决遏制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5.1”事故调查组
2023年6月29日
******有限公司“11.25”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1月25日上午9时45左右,位于六合经济开发区的******有限公司工人盛**,女,50岁,六合竹镇人,在制造车间压力储罐上部约4.3米高处进行焊接作业时,被倾倒的移动梯台甩落至地面。其他工人发现后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至区人民医院救治,盛**于11时30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六合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当事人和查阅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2001年8月13日;登记机关: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石油化工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石油化工装备、冶金矿山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及销售;管道、金属结构制作加工;金属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搬运服务;塑料制品的机械加工及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5日上午9时45左右,******有限公司碳钢设备制造车间电焊工盛**在压力储罐上部焊接保温钉。她从移动梯台登上压力容器顶部,将安全绳系在移动梯台上,焊接时需要通过转动滚轮架变换焊接部位,盛**本人遥控操作滚轮架转动。由于压力储罐与移动梯台间隔距离过小,压力容器凸起的保温钉带起了移动梯台,随后压力储罐进一步转动导致移动梯台倾倒,系在移动梯台上的安全绳将盛**从约4.3m高的储罐顶部甩落至地面。发生事故后,现场其他工人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至区人民医院救治,盛**于11时30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区公安分局经调查后排除其他刑事案件可能。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接事故报告后,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立即赶往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要求****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开展隐患排查,迅速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尽快安抚死者亲属、消解矛盾,保证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盛**,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50岁,身份证号:320123************,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八里村白粉墙16号,系****工人,平日主要在碳钢设备制造车间焊工班组从事焊接工作。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死者盛**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登高作业操作规范采取“高挂低用”方式将安全绳系在移动作业平台上,且在转动压力储罐过程中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不足,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负责人仇**,作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分管领导职责,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把关不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安全巡查员朱**、陶*,作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鉴于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死者盛**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登高作业操作规范采取“高挂低用”方式将安全绳系在移动作业平台上,且在转动压力储罐过程中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不足,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负责人仇**,作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分管领导职责,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把关不严,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安全巡查员朱**、陶*,作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责令由****按照公司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立即规范员工作业行为,建议重点关注发生事故的滚轮机使用情况,加强企业隐患排查,制定完善的设备操作规程,严格管理动火作业审批流程;二是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员工正确佩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确保生产安全;三是制定符合规范和企业实际情况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保证发生突发情况后员工能够快速有效应对。
(二)经济开发区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尤其是辖区内中小型企业的安全监管。一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整治工作任务;二要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处罚力度,选取专业水平高、责任意识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并报送区相关主管部门,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要开展常态化宣传培训,通过宣传、培训全面提升辖区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改善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为经济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11.25”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23日
泰安市****工程有限公司 “12.8”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8日9时15分左右,泰安市****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龙袍街道的南京******有限公司进行厂房屋顶维修施工过程中,员工董*,安徽芜湖人,35岁,从约8.5米高的屋顶不慎坠落至地面,现场人员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至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2时左右董*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六合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龙袍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当事人和查阅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泰安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青龙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张**;成立日期:2020年4月16日;登记机关: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电力工程、路桥工程、消防工程、桩基工程、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防水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的施工;房屋修缮;水暖器材安装;普通货运;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钢材、建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包方基本信息
施工发包单位为: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南京市六合区东沟镇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徐**;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登记机关: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金属结构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料搬运装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房屋维修施工基本情况
***公司因厂房屋面存在老旧漏水需要进行翻盖,生产经理朱**于2023年10月20日获**公司监事刘**(实际负责人)口头报价并商定了厂房房顶翻盖事宜,朱**将此事向***公司总经理徐**汇报后,***公司把房顶翻盖业务承包给了**公司,双方议定施工价格按照平方来计算,总施工面积9000平方左右,施工价格14元/平方米,施工材料由***公司提供,总价约12.6万元。
(四)安全生产协议签订情况
2023年11月6日***公司与**公司书面签订了《工程安全生产协议》,明确了“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安全管理。承包人是本工程施工现场钢结构工程安全生产总负责单位,对钢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全部承担相应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3日***公司屋顶翻盖工程开始施工,12月7日工人董*来到工地,8日上午7时左右,董*等工人通过***公司提供的高空作业车上到厂房屋顶开始进行彩钢瓦拆除工作,***公司之前分发了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由于当天气温较高,拆除作业过程中董*将外套脱掉,同时脱卸了之前系好的安全绳,之后董*并未将安全绳重新系上就开始继续干活,9时15分左右董*从约8.5米高的屋顶不慎坠落至地面,现场人员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至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2时左右董*抢救无效死亡。区公安分局经调查后排除其他刑事案件可能。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接事故报告后,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龙袍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有关人员立即赶往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要求**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开展隐患排查,迅速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尽快安抚死者亲属、消解矛盾,保证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董*,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35岁,身份证号:340221********,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新竹行政村圩埂自然村**号,系建筑个体从业人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2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死者董*安全意识淡薄,自行解开安全绳,在无任何高空防护措施情况下登高作业,且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不足,从高约8.5米左右的屋顶坠落至地面,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公司监事刘**(实际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工人作业时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前未对屋面进行隐患排查且未制定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未监督作业人员佩戴安全绳等防护措施,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间接原因
(1)***公司负责人徐**,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公司生产经理朱**,未严格履行发包方项目负责人职责,未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制止,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鉴于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死者董*安全意识淡薄,自行解开安全绳,在无任何高空防护措施情况下登高作业,且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不足,从高约8.5米左右的屋顶坠落至地面,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公司监事刘**(实际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督促、检查工人作业时的安全生产工作,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前未对屋面进行隐患排查且未制定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未监督作业人员佩戴安全绳等防护措施,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公司负责人徐**,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公司生产经理朱**,未严格履行发包方项目负责人职责,未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制止,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议立即解除与**公司施工合同,选取有资质的公司继续实施屋顶翻建工程,并规范施工行为,加强屋面施工隐患排查,制定完善施工方案;二是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人员佩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二)**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今后的施工项目中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前要做好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进行隐患排查;施工过程中严格监督作业人员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措施,保证作业现场施工安全。
(三)龙袍街道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尤其是辖区内房屋翻建等施工的安全监管。一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整治工作任务;二要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处罚力度,选取专业水平高、责任意识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并报送区相关主管部门,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要开展常态化宣传培训,通过宣传、培训全面提升辖区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改善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为龙袍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12.8”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23日
******有限公司“12.18”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18日7时30分左右,******有限公司在六合区****中学新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工人惠**,男,60岁,六合竹镇人,在1#楼C区(大报告厅)从高约5米左右的架台上不慎坠落至地面,现场工人发现后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至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惠**于9时10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六合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相关当事人和查阅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六合区****中学新建工程;建设单位:****有限公司;总投资:2.1亿元;项目内容: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附属工程等;项目地址:位于六合区老城,东临学东路、南临教育西路、西临学西路、北临建设西路。
(二)合同签订、项目发包情况
****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南京市六合区****中学新建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将六合区****中学新建工程项目总包给了****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时间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4日,工期450天,总价1.76亿元。****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安全员:姜*。
2023年3月4日,****集团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签订了《脚手架工程分包合同》,将六合区****中学新建工程项目脚手架搭设、拆除工程分包给了******有限公司,脚手架使用周期为10个月,总价328万元。****项目经理:李**;****安全员:李**。
2021年12月****有限公司就六合区****中学新建工程项目与****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将六合区****中学新建工程项目土建、安装等工程监理委托给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监理时间约定450天,合同总价暂定286.7万元。****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蒋**。
(三)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住所: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马鞍中心社区****号;法定代表人:朱**;成立日期:2013年1月11日;登记机关: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施工专业作业;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亿元整;住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法定代表人:朱*;成立日期:2020年5月14日;登记机关: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危险废物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城乡市容管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环保咨询服务;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总承包单位基本情况
总承包单位:****集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亿元整;住所: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号;法定代表人:李*;成立日期:2002年1月15日;登记机关: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设计、安装、施工;线路、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室内外光源、景观工程的设计、施工;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的销售;城市雕塑、装饰艺术品、家具的设计、制作;水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房屋租赁业务;机械租赁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监理单位基本情况
监理单位:****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6000万元整;住所: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青年中路51号钱江财富广场****室;法定代表人:李**;成立日期:2006年5月24日;登记机关: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测绘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生产检验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设备监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消防技术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监测;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文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房地产评估;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产评估;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18日上午7时左右,****架子工代班工长惠**等一行6名工人在完成打卡手续、开完晨会后一起前往工地现场施工。之后惠**让其他5名工人前往1#楼三层西面(小报告厅)施工现场进行脚手架搭设收尾工作,他前往1#楼C区(大报告厅)三层9轴内排架外侧上架体作业。7时20分左右惠**在大报告厅发生坠落,****其他工人听到坠落的声音后到大报告厅查看,发现惠**躺在地上,现场工人立刻告知****集团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建设单位、监理方也立刻向区城乡建设局汇报。后惠**被送往六合区人民医院于9时10分左右抢救无效死亡。区公安分局经调查后排除其他刑事案件可能。
(二)事故救援处置情况
接事故报告后,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立即赶往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开展隐患排查,迅速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尽快安抚死者亲属、消解矛盾,保证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惠**,男,60岁,身份证号:320123*********;户籍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三星村下树李**号,系****架子工代班工长。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死者惠**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具体任务的情况下未佩戴安全绳在脚手架上登高临边作业,且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不足,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项目经理李**,作为脚手架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制止,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安全员李**,作为脚手架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施工单位规范临边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作为总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对脚手架分包单位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纠正违章作业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蒋**,作为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作业,对作业现场检查、监督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5)****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鉴于对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死者惠**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具体任务的情况下未佩戴安全绳在脚手架上登高临边作业,且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不足,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项目经理李**,作为脚手架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制止,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安全员李**,作为脚手架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施工单位规范临边防护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周**,作为总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对脚手架分包单位作业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纠正违章作业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蒋**,作为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作业,对作业现场检查、监督不到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责令****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现场防护工作,切实履行安全交底制度,告知从业人员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隐患防范措施,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作业现场警示标识、脚手架、防护网、临时用电、登高作业、洞口临边的安全检查,杜绝违章违规作业的现象发生。
(二)责令****集团有限公司切实履行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现场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保证作业现场施工安全。
(三)责令****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采取扎实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四)责令南京六合****集团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起建设方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对工人作业行为及现场安全防护进行严格监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作业现场施工安全。
(五)南京六合****集团有限公司代建的施工项目发生亡人事故,管理不善,水平不高,建议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调整。
(六)区城乡建设局应举一反三,在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开展高处作业、洞口临边标准化防护、反“三违”作业等专项检查,督促工程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12.18”事故调查组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