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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42397932/2024-9933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六合区水务局 生成日期:    2024-12-23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六合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政策信息公示
文  号:     关 键 词:    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六合区;税务部门;水土保持规划;税务局;管理办法;计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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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政策信息公示

一、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综〔201439号)、《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8112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苏财综〔202417号)等法律法规。

三、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第一条执行。

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收费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六合区税务局

五、计费单位:按面积收费的以每平方米为计费单位;按体积收费以每立方米为计费单位。

六、收费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区政府批复的《六合区水土保持规划(2021-2030年)》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七、收费对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区政府批复的《六合区水土保持规划(2021-2030年)》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征收方式: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的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苏财综〔202417号)文件要求,由税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征收工作,水利部门配合税务等部门确定征缴流程并提供费源信息,税务部门会同水利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并将计征、缴费等明细信息进行共享。

九、减免规定: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综〔201439号),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十、咨询电话:六合区水务局:025-5775966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六合区税务局:025-571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