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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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742397932/2025-5753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六合区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5-08-2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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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光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12月31日,根据元旦节前巡查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光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严小兵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6000元(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南京稻盛和丰农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街道反馈和南京市风险报告专项核查工作安排,对南京稻盛和丰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共6套除尘器,其中4套为负压除尘,2套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且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20000元(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南京市六合区吴玉荣制冷设备经营部储存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案
2025年4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京市六合区吴玉荣制冷设备经营部进行举报核查。该经营部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长江路295-23号。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放有危险化学品氮气6瓶、氧气4瓶、280ml丁烷气罐23罐、350gR290四罐、550gR404A3罐、453.6g麦普气3罐,该单位储存以上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12000元(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南京搏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5年3月6日,根据年度执法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搏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计划检查。该公司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钱仓村。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郑兆洲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12000元(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南京天博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案
2025年5月7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该企业进行检查,该企业注册于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利园区210幢4号,主要从事一般危化品经营,具备危化品经营资格(无储存经营),经营许可证号:苏(宁)危化经字(六)00546,许可经营范围为一般危化品:氧、氨、氦等。检查当日,企业主要负责人谢年生陪同了检查并提供了相关资料,经查:1、企业经营的危险化学品(90瓶压缩氧气(40L/瓶),54瓶压缩二氧化碳(40L/瓶))没有化学品安全标签。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7500元(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南京九久电子系统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案
根据重点时段安全检查要求,202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京九久电子系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23000元(贰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南京华迪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案
2025年5月7日,根据执法计划,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对南京华迪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6000元(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南京神恩塑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案
2025年5月2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 12345群众举报,对南京神恩塑料有限公司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于 2024年底将部分厂房出租给 6家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履行相应职责,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8750元(捌仟叁佰柒拾伍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南京贝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5年7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京贝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东侧作业区从事焊接作业的人员俞权和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失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六合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6000元(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