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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42397932/2025-7340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组配分类:    劳动培训信息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5-10-2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完善就业见习政策,助力人才强市战略
文  号:     关 键 词:    完善;就业见习;政策;助力;人才强市;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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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完善就业见习政策,助力人才强市战略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就业见习在促进就业、服务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近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南京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办法》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旨在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更好地积累实践经验,提升就业技能,从而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高质量就业。办法明确了见习对象为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技工院校毕业年度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时长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办法坚持见习单位深度高效参与见习工作导向,由就业见习单位全面承担见习工作,见习单位面向见习人员开展政策宣传、人岗匹配、岗前培训、安排带教、日常考勤管理、按规定发放见习基本生活费、见习补贴申报、提供就业指导等全链条就业见习服务。

办法对就业见习补贴也进行了优化调整。就业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贴、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以及一次性留用补贴构成。采取见习单位先支付基本生活费、政府后补贴的原则,明确就业见习人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享受就业见习单位给予的基本生活费,就业见习单位按照我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享受政府给予的就业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补贴。

此外,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就业见习过程的管理和监督。见习单位需明确专人负责就业见习指导管理工作,自成为就业见习单位2年内未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的,终止其参与就业见习工作。就业见习人员每月出勤15天及以上可享受当月补贴,不足15天不予享受。

此次新修订的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是南京市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未来,南京市将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就业环境,为青年人才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和发展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