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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42397932/2025-81617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六合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5-11-1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六政规〔2025〕3号 关 键 词:    政府投资;评审工作;集中组织;法律法规;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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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竹镇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区属各园区:

现将《南京市六合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

南京市六合区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江苏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过程跟踪、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追踪问效,并合理审定投资项目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投资评审活动。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所属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具体承担。评审中心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协审,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评审中心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评审中心已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过程跟踪评审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代建)单位及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另行委托跟踪审计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由评审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产生。

第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政府投资评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原则,致力实现财政支出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的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违规干涉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范围包括: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含区本级及街镇园区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市级及以上补助资金、政府依法举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区内国有企业作为代建(集中建设)实施主体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及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审核;

(三)建设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重点审查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合规性审核;

(四)建设项目咨询、勘察、设计、土地征用、征收搬迁、管线迁移、施工、监理、检测等各项合同的合规性及履行情况审核;

(五)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工程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六)建设项目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七)代建制(集中组织建设)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八)按规定需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政府投资评审方式包括:

(一)分为全过程评审(覆盖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各环节)和专项评审(针对项目部分环节);

(二)采取评审中心自审、委托社会中介协审机构协审两种方式实施。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十条 政府投资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中心根据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要求,确定年度评审项目、编制年度评审计划,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评审中心根据评审计划,向建设(代建)单位及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发出《政府投资评审通知书》,明确评审具体内容及要求;

(三)建设(代建)单位及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按要求,向评审中心报送完整、真实的评审相关资料;

(四)评审中心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开展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工作;

(五)评审中心按规定开展评审,或委托社会中介协审机构协审;社会中介协审机构完成协审任务并经内部复核后,出具协审初步报告;

(六)评审中心就评审初步报告,书面征求建设(代建)单位及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意见;

(七)建设(代建)单位及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在评审中心规定时限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报告;

(八)评审中心结合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九)评审中心向区财政部门报送正式评审报告;区财政部门收到报告后,根据财政管理需要出具批复意见并作出处理决定;

(十)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代建)单位及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执行评审意见,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十一)评审中心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的建设(代建)单位及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财政部门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暂缓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二条 评审中心、社会中介协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评审过程中获取的项目信息及评审情况应严格保密;除经区财政部门核准同意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投资评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牵头推动政府投资评审实施,规范评审工作;

(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审核、确定年度评审计划;

(三)协调评审中心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代建)单位及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作出处理决定;协调、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代建)单位等按评审意见执行和整改;

(五)核定评审专项经费预算,按规定向受委托的社会中介协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六)对纳入结算评审范围的项目,未经评审的不得拨付项目尾款;对纳入决算评审范围的项目,未经评审的不得办理决算批复;

(七)加强对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评审项目及计划,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建设(代建)单位及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资料的基础上,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向财政部门及建设(代建)单位等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发现的问题、评审结论、评审建议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评审报告实行内部复核机制,提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按财政部门要求,组织社会中介协审机构开展协审工作,对协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及考核评价,并提请财政部门拨付协审费用;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记录评审情况,做好资料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代建)单位及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在项目概算编制、招标、合同签订、重大变更及签证、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重要阶段,及时向评审中心提供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需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工程竣工结(决)算编制完成后、报送评审前,应对项目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四)对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初步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反馈书面意见;对纳入结算评审范围的项目,未经评审的不得申请拨付项目尾款;

(五)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意见,及时执行并整改。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协审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独立、公正开展协审工作,严格遵守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和行业规则;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协审报告,并对协审报告负责;

(二)接受评审中心对协审质量的检查、管理和考核,协审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中心报告;

(三)定期移交已完成项目的相关资料并归档,配合评审中心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标准数据库;

(四)除按合同约定收取协审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评审单位收取费用;

(五)已参与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前期估(匡)算论证、咨询、评估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工作的,不得参与该项目协审,应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政府各行业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评审工作:

(一)区发改委、区城建局等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调整)时,应依据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批复意见进行批复;对纳入评审范围但未经评审的项目,不予批复;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加强对社会中介协审机构和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考虑评审意见;对纳入评审范围的项目,预算未经正式评审的,不得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三)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第五章 评审效力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报告出具的批复意见,具有以下效力:

(一)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财政部门核定项目资金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城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四)建设(代建)单位、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开展造价控制、招标采购、资金拨付及办理竣(交)工结(决)算的重要依据;

(五)项目绩效评估和审计等各类监督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概算变更、工程合同造价变更的,累计变更幅度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到六政发〔2024〕7号文件或市级及以上相关规定标准的,应在申请变更批复(备案)前,将变更方案及相关资料报送评审中心评审。未经评审的变更批复(备案),在调整概算批复、工程结算审计、财政资金拨付时不予认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评审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代建)单位、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等在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代建)单位、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提供虚假资料或弄虚作假的,财政部门可建议审批、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中介协审机构在评审过程中,若违反廉政规定、存在利益输送,或弄虚作假、工作失职等导致协审报告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可建议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并终止其协审合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协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政府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及社会中介协审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等配套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财政局牵头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本办法施行前本区有关政府投资评审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