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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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42397932/2026-04633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6-01-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登记;市场主体;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许可;重要事实;股东;听证;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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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监撤登告〔2026〕第2号
南京精凯益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8月8日,我局接到吴伟龙撤销冒名登记申请,称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成为你单位的股东及监事。本局接申请后依法开展了现场检查、电话联系、信息公示等执法检查工作。调查期间,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兼股东郭玲无法联系;委托代理人金利萍表示,对南京精凯益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4月16日设立登记涉嫌冒名登记一事不知情。本局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及江苏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综合管理平台对你单位涉嫌虚假登记的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已满45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单位与个人异议。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
撤销南京精凯益贸易有限公司的2015年4月16日设立登记中吴伟龙的股东登记事项及监事登记事项。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