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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42397932/2026-17093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 |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6-03-17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关于社保那些事|第三期 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实操指引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社保;企业;工伤保险;待遇;实操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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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用人单位清晰掌握工伤致残等级划分、待遇标准、支付责任及合规要求,有效规避用工风险、规范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国家及江苏省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特整理本问答指引,供各企业对照执行。
一、工伤伤残等级与生活自理障碍如何划分,对企业履职有何影响?
伤残等级与生活自理障碍的科学划分,是规范工伤待遇核算、明确企业责任主体的核心前提,用人单位需严格精准把握、严格区分:
1.致残等级。因工致残统一划分为十级,其中一级为最重伤残,十级为最轻伤残,各级伤残均对应明确的法定情形及待遇标准,是工伤待遇核算、责任认定的唯一法定依据,不得随意调整或变通。
2.生活自理障碍。依据工伤职工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划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该等级直接决定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是企业落实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需精准界定上述两个等级,避免因划分偏差导致工伤待遇核算错误、支付不足,引发用工纠纷。
二、职工构成一至四级重度伤残,用人单位应履行哪些核心责任?
一至四级伤残属重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严重受损,无法正常履行劳动义务。对此,用人单位需依法保留劳动关系,切实履行以下四项核心责任,保障工伤职工基本权益。
1.配合工伤保险基金落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严格按照法定标准足额发放,确保资金直达工伤职工手中,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2.精准对接伤残津贴发放工作,具体标准为:一级伤残按本人工资90%计发、二级85%、三级80%、四级75%;若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需及时核对、协助落实。
3.以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足额、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坚决杜绝漏缴、欠缴、少缴现象,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后续养老、就医等合法权益。
4.明确退休衔接政策,及时告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伤残津贴停止发放,改按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三、职工构成五至十级轻中度伤残,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及相关要求是什么?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仍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用人单位需结合伤残等级分类落实责任,核心是足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范履行各项配合义务。
1.五至六级伤残。①配合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②优先保留劳动关系,结合职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适配工作岗位;确难安排岗位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按本人工资70%计发、六级60%,若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足额补足,并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③经职工本人提出,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足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配合工伤保险基金落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七至十级伤残。①配合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②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严格按照江苏省统一标准,足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配合工伤保险基金落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坚决杜绝少付、漏付等违规行为。
四、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执行何种标准及特殊规定?
两项一次性补助金实行江苏省全省统一标准,用人单位需严格遵照执行,规范支付流程、明确特殊情形,确保合规履约。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负责配合申领。具体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职业病职工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具体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3.特殊情形规定。①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两项补助金按比例递减(不足5年按80%支付、不足4年60%、不足3年40%、不足2年20%、不足1年10%);②因用人单位违法违规导致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两项补助金需全额支付,不得按比例递减;③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两项补助金,需提前告知职工相关政策,避免误解。
五、工伤待遇核算中,“本人工资”的界定标准及申报要求是什么?
“本人工资”是工伤待遇核算的核心基数,直接关系到职工的权益与企业合规,用人单位需严格按标准申报核算,杜绝违规风险:
1.核算定义。“本人工资”特指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是工伤待遇核算的唯一合法依据。
2.封顶保底规定。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核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核算,兼顾用人单位合理成本与职工合法权益。
3.申报要求。用人单位需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基数,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少报、瞒报、漏报;若因申报不实导致工伤职工待遇降低,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全额补足,同时企业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影响合规信用。
六、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保或中断工伤保险缴费,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及风险?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未参保、中断缴费属严重违规行为,将给企业带来多重法律风险与经济负担,需坚决杜绝。
1.费用全额承担。职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用人单位,需全额承担该职工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用等,大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2.行政处罚风险。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中断缴费的,将面临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纳入企业信用惩戒名单,影响企业招投标、融资、经营许可等经营活动,得不偿失。
3.补缴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后续补缴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的,补缴之前发生的工伤费用仍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补缴之后新发生的工伤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不得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追溯承担补缴前的费用。
七、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管理中,需严格遵守哪些禁令,防范违规风险?
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管理中,需严格恪守以下五条管理要求,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切实防范用工风险,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1.不得拒不参保、漏参保、中断缴费,严禁逃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2.不得迟报、瞒报工伤事故,不得阻碍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逾期未申报的,其间产生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安装配置、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3.不得少报、瞒报职工工资基数,避免因申报不实导致工伤职工待遇降低,否则需补足差额并承担相应行政处罚;
4.不得克扣、拖欠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不得推诿、拖延支付义务;
5.不得违法解除、变相辞退工伤职工,不得通过欺诈、胁迫等方式强迫工伤职工放弃合法权益,否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合规提示
规范落实工伤保险责任是用人单位合规经营核心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防范用工风险、彰显企业社会责任重要举措。各用人单位要增强合规意识,落实政策要求,履行主体责任,按时足额支付工伤待遇,防范违规风险;同时工伤职工应明晰自身权益,配合用人单位办理手续,依法维权,共同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