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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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42397932/2026-24734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公告 |
| 发布机构: | 六合区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6-04-2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2024年“10.23”收割机事故调查报告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收割机;事故;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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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机事故当事人、农业机械、现场田地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农业机械基本情况
①当事人:吴某;曾用名:无;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年**月**日;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县;现住址:暂住于六合区*****宿舍;身份证件号码:320*************30;联系方式:152*****706。
②农业机械机型:沃得4LZ-6.0EL联合收割机,号牌:苏01-*****、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机主南京市六合区*****合作社,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分公司,保险单号:PLAA233*************058。
③死者朱某,女,民族:汉;出生日期:1951年7月28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现住址:**********;身份证号:320*************21。
2.现场田地的基本情况
案发田块为水稻田,田块北边有机耕道路(水泥路面),水稻已经收割结束,视野良好,田地东边田埂长度约25.8米,西边田埂长约13.7米,田块东西长度约为64米。选取地北面机耕路内边田埂为基准线,机耕路出水涵闸靠近田块一边的水泥墩左侧顶部为基准点,现场在基准线的南边。
二、农机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4年10月23日15:45左右,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吴某,驾驶联合收割机,在六合区某组史某承包田块收割水稻,有周边村民7—8人在田间捡拾稻穗,收割机驾驶人在多次警告驱离的情况下,继续收割作业,在该田块收割最后一趟时,由东往西收割作业时,因观察不力,碾压到跟随收割机捡拾稻穗伤者朱某,在田块承包人发现田间有人被压到后大声呼救提示收割机驾驶人立即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场后经心电图检测后,确认受伤人员已经死亡。收割机所有人六合区*******合作社负责人朱**于2024年10月23日16:12拨打110报警电话,事故肇事人员已经被公安部门依法控制。
三、农机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通过调查取证,对事故原因作如下分析:
吴某在驾驶操作联合收割机收割作业时,因注意力不够高度集中,对田间状况观察不够仔细,违反了DB32073-2005《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第3.3.6之规定:作业人员工作时应坚守岗位、集中思想,经常观察机组以及作业区内有无异常情况,不应闲谈、打闹或者其他有碍驾驶操作的动作;以及NY2610-2014《谷物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第7.3之规定:作业时,驾驶操作人员应与参与作业的辅助人员设置联系信号,并禁止非作业人员在作业区域内滞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朱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收割机正在田间收割作业的情况下,仍然靠近正在田间机动前进作业的收割机捡拾稻穗,对危险认识严重不足,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以上对事故原因分析,拟对该事故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吴某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靠近正在田间机动前进作业的收割机捡拾稻穗,对危险认识严重不足。
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吴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南京市六合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