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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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42397932/2026-35338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组配分类: | 计量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6-06-15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一年一检!@广大经营者,六合区免费电子计价秤强制检定工作正在进行中~ |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电子计价秤;铅封;六合区;贸易结算;市场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合格;细则;法律法规规定;合格计量器具 |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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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市场计量行为,保障贸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六合区市场监管局免费开展全区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统一强制检定工作。
一、检定对象
六合区辖区内所有用于贸易结算的在用电子计价秤
二、相关事宜
(一)检定时间
2026年6月4日—2026年7月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检定机构
南京市计量监督检测院
(三)具体安排(见附件)
三、检定条件
按照计量检定规程要求,拟送检(含现场检定)的电子计价秤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无法完成检定:
1.计量单位须为公斤秤(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市斤秤等非法定计量单位秤具不予检定;
2.具备铅封条件(即秤体预留铅封位置,可正常加装铅封),无铅封位置或无法加装铅封的不予检定;
3.秤体铭牌信息完整清晰,需明确标注生产厂家、规格型号、产品编号、检定分度值、最大称量等关键参数,信息模糊、缺失或磨损严重的不予检定。
四、法律责任
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投入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粘贴检定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经营使用。电子计价秤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经营主体须在检定有效期届满前及时申请复检,超期未检、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禁止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未按要求完成检定的经营主体,六合区市场监管局将采取责令停止使用、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附件:2026年六合区电子计价秤检定工作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