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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42397932/2026-47151 主题分类:    卫健、妇女儿童、体育
组配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六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6-08-05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对区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44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关 键 词:    事实收养;收养;独生子女;婚姻;事实婚姻;特殊群体;政策;夫妻名义;婚姻关系;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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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44号建议的答复

安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特殊群体独生子女奖扶待遇问题的建议》收悉,结合区民政局给出的协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所反映的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事实婚姻、事实收养等因时代政策、历史条件限制导致证件缺失、无法正常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的问题,精准贴合基层实际、直击群众急难愁盼。该部分群体为早期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国策、自觉落实少生优生政策的群众,为区域人口治理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我区对此高度重视,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审慎稳妥的原则,全面优化特殊群体奖扶落实工作。

一、关于“事实婚姻”

针对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且无规范结婚证、离婚证,无法正常申报奖扶政策的历史遗留问题,我区实行分类甄别、依规认定。一是有司法裁判依据的直接采信,对当事人持有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关系认定、离婚纠纷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直接以法院生效文书作为婚姻关系、婚姻存续及离异状态的法定依据,予以认可认定,不再重复要求补充历史婚姻证件。二是无司法文书的依规综合认定,对未经过法院审理、仅为历史事实婚姻的人员,严格依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政策规定判断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由村(居)委会据实出具婚姻情况证明,详细列明夫妻双方完整婚育史、生育子女情况、是否落实计生政策等信息,作为街镇审核的核心依据,有效破解历史无证婚姻认定难题。

二、关于“事实收养”

针对群众反映的早年无生育能力、通过民间方式事实收养独生子女,因无规范收养登记证无法享受奖扶政策的突出问题,我区严格区分收养时间节点,杜绝一刀切、简单化认定。一是明确资格条件。纳入独生子女奖励扶助范围的收养家庭,统一限定为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收养1963年1月1日后出生子女的情形,且收养行为必须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共同抚养。二是分时段精准适用政策。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正式实施后的收养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认定,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正规收养登记证、1992年4月至1999年4月期间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为有效证件。2.1992年3月31日以前事实收养一个孩子,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充分尊重当年收养登记制度尚未完善、民间事实收养普遍存在的历史现状,可按个人申报、群众评议、村级审议、乡级审核程序加以确认,作为享受奖扶待遇的依据,切实解决历史收养手续缺失问题。

下一步,我委将持续提升特殊群体权益保障质效,对经核查认定、符合政策条件的特殊计生家庭,不折不扣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相关待遇,切实让早年为计生事业奉献的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感受政策温度。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南京市六合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