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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42397932/2026-57650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6-09-2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欺诈骗保——这些事不能做,后果很严重!
文  号:     关 键 词:    欺诈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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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骗保——这些事不能做,后果很严重!

社会保险基金是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基金安全关系全体参保人的切身利益,是社会民生保障的重要底线。但部分人员心存侥幸,通过各类虚假手段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触碰法律红线,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必将依法严肃追责。

一、以下行为均涉嫌违法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欺诈骗保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罚后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司法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郑重警示

社保基金专款专用、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形式的欺诈骗保行为,都将被严查严惩。违法人员不仅需要全额退还违规所得、缴纳高额罚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留下终身案底,对个人征信、职业发展、子女政审等造成长期负面影响。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摒弃侥幸心理,坚决抵制欺诈骗保行为,共同守护社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