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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42397932/2018-00592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减税降费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六合区物价局 生成日期:    2018-12-1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公布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供气;燃气;燃气设施;收费项目;供气企业;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居民家庭;工本费;管道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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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苏价规〔20152号)《省物价局关于清理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价工〔2016173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水、供气、供热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工〔2017145号)要求,现将我市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保留项目

按照全省统一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要求,保留补办燃气交费卡工本费、燃气复供费、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燃气设施移改费4项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上述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供气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取消项目

取消民用燃气表检校费、管道燃气超配套范围工程安装费、管道燃气上门服务费(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维修服务)、民用燃气表扩容改造费4项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上述4项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后,供气企业要继续做好相关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不得继续收取或以其它名目变相收费。

三、放开项目

放开燃气设施拆除工程费、工商用户灶具维修费(单眼灶)、工商用户燃气设施添移改拆工程费、燃气损失补偿费、工商用户燃气工程安装费、新建住宅用户远传计量燃气表安装费、民用燃气设施复检费、违章设施安全整改费、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新开户钢瓶押金、瓶装液化气燃气灶具修理费、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上门服务费、民用瓶装液化气过户手续费、民用瓶装液化气用户丢证(IC)卡补办手续费、用户携瓶开户费14项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供气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四、有关要求

(一)本通知下发后,此前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废止,统一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二)各供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降低服务成本,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或者合同约定价格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指导供气企业认真落实,及时调整更新收费目录清单,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价格欺诈、相互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五、本通知自2017121日起执行。

 

附件:南京市实行政府定价的供气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

 

 

 

     

20171113

 

附件

 

序号

定价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

对象

服务内容

备注

1

补办燃气交费卡工本费

3/

居民用户

对遗失等需要补办交费卡的用户收取该费用,新装及过户不得收取。

原名称为补办交费卡工本费

2

燃气复供费

200/.

居民用户

对居民用户在原处重新申请恢复安装使用管道燃气且施工范围限于户内的收取该费用(含材料等费用)。

原名称为居民管道燃气复装工程费

3

燃气设施移改费

室内管线走向移动2米以内,200/.次。每增加1米(不足1米按1米计算),增加费用30

居民用户

居民用户申请户内燃气表及表前燃气设施移改收取该费用(含材料等费用)

原名称为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移改工程费

4

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

燃气企业

基本收费标准

地下共用低压管平均每户超出1米的部分加收标准

建设单位

指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提供的自城市管道燃气主管网接至居民家庭燃气计量表的低压管道等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用(不含燃气燃烧器具及以后),包括勘察、设计、材料、施工、期间费用等。其中:燃气计量表设置于户外的,安装费包含表后到居民家庭户内首个阀门的相关费用;燃气计量表设置于居民家庭户内的,安装费包含燃气计量表出口的首个阀门的相关费用。安装费由基本收费标准和地下共用低压管超出规定后延长管收费标准构成。

原名称为民用管道天然气工程安装费

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管道液化气经营企业

2600/

700/

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2280/

200/

南京江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3500/

200/

溧水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2300/

200/

1.优惠政策:对老旧居民住宅(不含别墅)申请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按1700/户标准执行,地下共用低压管延长管不得另行收费。

2.符合两气转换条件的,按《关于实施两气转换的批复》(宁公用字[99]352号)规定执行,但不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居民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