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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42397932/2018-00500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征收补偿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六合区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18-12-0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征收补偿标准
文  号:     关 键 词:    房屋;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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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金额

货币补偿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等为准。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

(二)装饰装修和附属物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附属物给予补偿,补偿结合装潢、附属物材料的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住宅房屋征收相关补助费标准

1、搬迁补助费

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50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具体标准为:

(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4)宽带网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5)空调拆装补助费:500元/台。

(6)太阳能等热水器拆装补助费:500元/台。

(7)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已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8)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有立户水表的,补助费:800元/户。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 22 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 元的补足1000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3、关于搬迁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4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2)提前搬家奖励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奖励费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签约期限计算。

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3)搬迁率奖励: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划分出若干区域。在签约期限内,相应区域内的被征收户全部完成签约并腾空、交付房屋的,给予每个权证2万元奖励,整个项目所有被征收户全部完成签约并腾空、交付房屋的,再给予每个权证3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