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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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742397932/2019-5216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9-06-2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信息名称: | 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公益性纪念堂骨灰安放和迁出办法》的通知 | ||
| 文 号: | 六政发〔2019〕55号 | 关 键 词: | 骨灰;纪念堂;公益性 |
| 内容概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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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竹镇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区管各园区:
《六合区公益性纪念堂骨灰安放和迁出办法》经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8日
六合区公益性纪念堂骨灰安放和迁出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南京市公益性骨灰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六合区公益性纪念堂(以下简称“纪念堂”)安放和迁出办法。
骨灰安放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费集中安放在纪念堂:
(一)本街(镇)户籍的逝者;
(二)户籍不在本街(镇)但其原籍在本街(镇)的逝者;
(三)户籍不在本街(镇)但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户籍在本街(镇)的逝者;
农林场圃依据户籍所在地实行就近选择纪念堂安放。
第三条 骨灰安放实行实名制,家属持本人身份证、逝者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坟证明),到相关纪念堂办理。
第四条 骨灰安放程序:
(一)逝者家属填写《骨灰安放申请单》;
(二)逝者家属选择骨灰安放位置;
(三)逝者家属与纪念堂签订书面《骨灰安放协议书》,一式两份,纪念堂和逝者家属各留存一份;
(四)逝者家属领取统一印制的《骨灰安放证》;
(五)逝者家属凭《骨灰安放证》将骨灰放入选定的格位。
第五条 骨灰安放格位一经选定并签订协议后,不予更改,严禁私自转让和调换使用。
第六条 骨灰安放格位统一按照《南京市纪念堂存放格位编码规则》进行编码,编码具有唯一性、可识别性,易于进行安放处所的定位和查找。
第七条 骨灰安放前,根据逝者家属需求,可在告别厅进行短暂的告别仪式。
第八条 骨灰安放期为20年,安放期满后,家属应及时持《骨灰安放证》或《骨灰安放协议书》前往纪念堂免费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安放期满6个月后仍未办理协议续签手续的,视为家属放弃该设施及安放物的全部权益,纪念堂将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对骨灰进行统一处理。
第九条 安放骨灰的格位内禁止放置除骨灰盒以外的任何物品;格位外禁止私自张贴照片等纪念标识。
第十条 《骨灰安放证》不得涂改,遗失后须由逝者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挂失补办,原安放证自动失效。
骨灰迁出
第十一条 骨灰迁出由逝者家属提出申请,持本人身份证、骨灰安放证以及合规的骨灰接收单位开具的骨灰去向证明等材料办理。
第十二条 骨灰迁出程序:
(一)逝者家属填写《骨灰迁出申请单》,工作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二)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陪同申请人取出格位内骨灰盒,并由申请人在申请单上签字确认取出;
(三)申请人交回《骨灰安放证》,原《骨灰安放协议书》自动解除;
(四)由工作人员发放《出门证》,申请人凭《出门证》出门。
第十三条 骨灰一经迁出,原安放格位不予保留。
其 他
第十四条 骨灰格位的档案管理实行“一格位一档案”制度,包含安放和迁出所有资料,纪念堂应安排专人妥善保管纸质档案并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确保档案信息长期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六合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六合区公益性纪念堂骨灰安放协议书
2. 六合区公益性纪念堂骨灰安放申请单
3. 六合区公益性纪念堂骨灰迁出申请单
解读材料链接: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公益性纪念堂骨灰安放和迁出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