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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42397932/2025-58704 主题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六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5-08-2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人才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六政规〔2025〕1号 关 键 词:    人才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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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六合区人才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竹镇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区管各园区:

    现将《六合区人才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六合区人才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有效解决我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问题,根据《关于支持人才落地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六委办发〔202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围绕我区“两个千亿”目标和“2442”整体发展布局,旨在加快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才强区战略,有效盘活空置房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租赁住房项目是指区企事业单位筹集、管理,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产业人才租住的政策性过渡用房,以下简称“租赁住房”。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六合区(不含葛塘、长芦、大厂街道)。

  第四条 租赁住房遵循“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的原则,采取线上申请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分配。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五条 本方案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中在岗在职人员,且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六合区缴纳社会保险;

  (二)产业人才应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或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第六条 各街镇、园区相关企业如有特殊租赁住房需求,经所属街镇、园区研究确定后,可纳入本方案适用服务范围。

第三章 供应方式

  第七条 租赁住房首期由区房产局筹集房源用于产业人才过渡期租住使用,后期区政府根据需求统筹全区空置房源,鼓励各街镇、园区积极盘活房源纳入租赁住房。

  第八条 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租赁住房产权或者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确定。为吸引人才长期稳定租赁房源,同时达到资产盘活的预期效果,租赁住房产权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自行研究制定租金优惠措施。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区房产局负责拟定六合区人才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并做好政策解释,负责组织初审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

  第十条 区人社局负责复审区房产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各街镇、园区负责筹集租赁住房,并可参照本方案对自主筹集的租赁房源实行管理。

第五章 申办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通过线上申请,查看并选择房源,在申请页面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上传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产权或者运营管理单位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线上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初审通过后,产权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及时通知申请人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复审如发现申请人提交信息材料不实,不符合租赁住房的承租条件,产权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处理。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本方案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开展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合同签订、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租赁住房优惠租期最长两年,原则上租赁合同半年签订一次。申请入住时间不足整月的,按月计算入住时间。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严格履行租赁合同的各项约定,服从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遵守物业管理公约。

  第十八条 承租人在承租期内因出现工作调动等情况需提前退出的,应当向运营管理单位提交书面退房申请,并结清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运营管理单位收到退房申请后,及时与承租人联系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九条 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做好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房屋正常使用,提供规范服务。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本方案租赁住房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可同时享受。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