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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42397932/2026-0021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六合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6-01-04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通知
文  号:    六政发〔2025〕63号 关 键 词:    噪声;敏感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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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六合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竹镇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区各园区: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六合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

202512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六合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按照生态环境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先行先试、稳步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要求,根据“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关于开展第一批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156号),南京市入选第一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做好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修订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宁污防攻坚指办〔202413号),现结合六合区声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南京市六合区行政区域(不含江北新区直管区)。

二、划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1224日通过);

2.“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6.《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宁政发〔201434号);

7.《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53号);

8.《关于开展第一批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156号);

9.《关于做好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修订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宁污防攻坚指办〔202413号);

10.《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二)其他资料

1.六合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

2.六合区建筑物性质(即建筑物使用功能)及分布现状;

3.六合区噪声污染现状及管理要求。

三、术语和定义

1.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四、划定原则

一是尊重现状。参考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以建筑物的分布及实际使用功能现状为依据进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

二是因地制宜。综合考量噪声敏感建筑物类型、占地面积、人口密度、周边地形地貌等因素,统筹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三是边界清晰。充分利用行政边界、交通干线、公园绿地、河流湖泊、自然地形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区域宜整体连片、不宜细碎。

四是适时调整根据区域城建开发、建筑物实际使用功能调整等情况,结合实际管理需要,适时调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划定结果

本方案在六合区共划定了16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面积共计45.26km2。区域信息详见附表1

、管理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时结合六合区实际情况,在适用范围内制定相关管理要求如下: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2.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南京市六合区城乡建设局、南京市六合生态环境局或者六合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5.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6.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7.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六合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职责分工

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53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八、其他要求

1.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可适时调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确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或规划发生变化,可实施动态调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单次调整面积未超过0.5 km2(含0.5 km2)的,由南京市六合生态环境局进行调整发布并向六合区政府报备,超出的须经六合区政府重新审定后发布。

2.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本方案施行期间,若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和制定,按相关要求执行。

3.本方案由南京市六合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件:

1.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统计清单

2. 六合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图

3. 其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清单

4. 其他未落图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位置图